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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来了!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园比例不低于80%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30日

       27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8条。记者从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突出发展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重点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源头治理“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补齐农村学前教育短板,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细化管理措施,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确保师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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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要高于百分之八十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公办优先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称,《条例》明确规定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条例》第三条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条例》明确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比例。《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同时,第十六条明确“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投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在财政投入机制上,《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同时第五十八条要求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

    幼儿园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不得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

  在细化管理措施,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方面,《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制定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疾病预防等措施,提供用餐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为提高儿童体质健康水平,第四十条对幼儿园应当保证儿童在园期间适当的户外活动时间作出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少于两小时。

  针对幼儿安全事故频发问题,《条例》对幼儿园强化安全监管作出具体规范。《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幼儿园应当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护设施,“在幼儿园门口设置硬质隔离和防冲撞设施,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在重点部位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入侵报警和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以及侮辱儿童人格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幼儿园发现猥亵、性侵害儿童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害儿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

  《条例》为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也作出了规定。幼儿园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和认知规律,科学安排保育教育活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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