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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托育也推普惠制,可享中央1万元/人补助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

3岁以下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地方政府事权,要坚持社会化发展托育服务,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下称“实施方案”)10月24日发布。

  按照实施方案,2020年将开展专项行动试点,参与试点城市要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扩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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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与学前教育不同,实施方案指出,3岁以下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地方政府事权,要坚持社会化发展托育服务,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

  因此,实施方案及作为附件的《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中,尽管提出地方政府可以提供土地、场所、财税优惠等支持,但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生均经费等只是地方政府的自选动作,而非强制性要求。

  国家支持两类托育服务设施

  不过实施方案指出,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以下两类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

  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以选址新建,也可利用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月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资源改扩建(含改建、扩建,下同)。

  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

  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托位的,也可纳入以上两类支持范围。

  对于这两类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

  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分为必选项和自选项,必选项是城市申报专项行动的必要条件,自选项是专项行动择优遴选试点城市的重要参考依据,自选政策越多、政策含金量越高的城市优先纳入试点范围。

  必选项包括土地、规划政策,报批建设政策,人才支持政策,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普惠托育服务价格,监督管理政策等方面。

  其中土地和价格最受关注。

  对于土地、规划政策,清单中提出:

  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 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对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清单中提出: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据了解,目前已有的托育服务各地价格差异较大,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在每月6千元以上,高于同地段的营利性幼儿园价格。

  自选项目清单给出了更直接的经济补助,包括免费提供公租房用于托育服务,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支持形式,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协调地方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完善运营补贴、生均经费等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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