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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与否以2012年3月1日为分隔,南京发布小区配套园治理方案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31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以下是方案全文:


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主要任务


(一)规划问题。

对已有城镇小区未按标准规划幼儿园的,各区政府要按每1万常住人口不少于12个班的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按配建标准应当规划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幼儿园配建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区政府要协调落实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列入首期项目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各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各区政府协调教育、规划资源、建设等部门,抓紧选址、规划、设计、施工,保证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二)建设问题。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由各区政府责令限期开工。对于在建幼儿园,各区政府要责成建设单位倒排工期,明确竣工验收、移交接收时点,督促其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对缩减少建的,要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违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小区配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各区政府要责成规划资源、建设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移交问题。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未移交的各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移交,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含土地划拨批准文件)的已办幼儿园,根据合同约定,限期移交当地教育部门。


2012年3月1日之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含土地划拨批准文件)的已办幼儿园,合同中约定需要建成后移交的,应当限期完成移交;合同中未明确的,各区政府可结合土地获得方式,通过补偿建设成本、市场评估购置等方式回购暂不能完成回购的,维持现状办园性质,转让或变更举办者后应转办成民办惠民园。


各区要完善政策机制,鼓励和引导民办非惠民园转办成民办惠民园。各区发改、教育等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办学成本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指导幼儿园合理定价,从严控制备案标准的涨幅和调整周期。


各区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的监督落实,按规定办理移交和资产登记手续。要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治理力度,对符合移交条件拒不限期移交的开发建设企业,市区相关部门要将其纳入企业征信档案,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使用问题。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后,应当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民办惠民园。如需重新招标举办民办惠民园,原有举办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办成公办园的,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办成民办惠民园的,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保教质量等方面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惠民园的政策扶持和动态监管。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

各区政府要尽快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逐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落实销号管理制度。


(二)全面整改。

各区要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明确实际节点,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市级层面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区政府,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承担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政策制订、情况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各区政府:参照成立区级治理工作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职责,全面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属地责任。


2.市委编办:指导各区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各区机构编制部门对办成公办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各区开展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管理,研究幼儿园教师编制问题。


3.市发改委:指导各区发改部门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指导各区做好民办非惠民幼儿园收费备案管理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治理行动的统筹协调,组织各区教育部门对已建成投用的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指导区教育部门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5.市民政局:指导区民政部门依法为委托办成民办惠民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6.市人社局: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各区做好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等各项工作。


7.市规划资源局: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配套幼儿园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进行摸底。


8.市建委:指导各区建设部门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督导督查。

充分发挥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市级层面工作小组职能,市教育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督查组,在自查、摸排、整改等关键节点开展督查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对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造成配套建设幼儿园严重不足或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区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本区域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着力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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