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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普惠性幼儿园并不意味着必须非营利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4日

教育部10月10日在回复自己的一件提案时明确:普惠性幼儿园并不意味着必须非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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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苏华向政协十三界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交了一件《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提案》

 

提案中,苏华委员特别就进一步明确普惠性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之间的概念内涵提出建议,“对于已经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在分类登记时不能强制要求投资者将幼儿园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保障幼儿园投资者在分类登记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幼儿园的自主选择权。”

 

教育部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818号(教育类408号)提案答复的函件中回应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校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科学规划布局,调整办园结构,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综上,普惠性民办园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园,国家层面无普惠园必须登记为非营利园的强制要求。

 

谈到这份提案的提出背景,苏华委员说,“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站在新起点,仍然面临诸多发展瓶颈,要继续提高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保护广大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亟待深入细致地做好新法新规的贯彻落实和地方政策的制定和落地工作。其中,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为行业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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